浙江省专利代理人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浙江省专利代理人协会,英文名称:Zhe Jiang Patent Agents Association,缩写:ZPA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全省专利代理人自愿结成的自律的地方性专业性非营利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团结和教育会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忠实于专利代理事业,恪守专利代理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制止不正当竞争,促进专利代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开展国际间的交流和合作。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的业务指导和浙江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职责:
(一)保障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维护专利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并完善行业管理和自律,制定专利代理人执业规范和道德标准,并监督实施;
(三)总结交流全省专利代理业务工作经验,拓宽专利代理人的业务范围;
(四)组织开展专利代理人的执业培训,学术交流和研讨活动;
(五)参与浙江省知识产权局领导的惩戒委员会工作,认真执行专利代理惩戒规则;
(六)开展与外国专利代理组织的交流和合作,参与国际会议和国际活动;
(七)宣传专利代理工作,出版会刊,开展与本行业相关的咨询服务;
(八)执行行业管理的各种职责。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议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本协会单位会员为依法批准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本协会个人会员为依照《专利代理人条例》规定,获得《专利代理资格证书》并持有《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的专利代理人。
已获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尚未在事务所执业的代理,经本人申请协会批准,可作为非注册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培训、研究和经验交流会;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和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五)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六) 监督本会的会费收支。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管理和培训,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 遵守专利代理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专利代理人行业规范和准则;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要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三十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提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杭州市企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业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经浙江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和浙江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07年7月1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浙江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